招标公示
2025年金光纸业APP集团金海自建码头劳务外包标案
招标人公司名称:金光纸业APP集团
主题: 2025年金光纸业APP集团金海自建码头劳务外包标案
自1992年起,APP(中国)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为投资重点,先后斥巨资建立了以金东、宁波中华、宁波亚洲、金华盛、金红叶、海南金海、广西金桂等为代表的、具世界领先水平的大型浆纸业企业,以及大规模的现代化速生林区。截至2019 年底,APP(中国)拥有20 多家全资和控股浆纸企业,并拥有19 家林业公司,总资产约1582 亿元人民币,年加工生产能力约1100 万吨,2019 年在华销售额约552 亿元人民币,APP(中国)累积环保投入已超过93.35亿元人民币。
招标内容:
- 金光纸业APP集团金海浆纸专用码头于2004年开工建设,2006年陆续投入使用,总建14个泊位。货物种类主要为的木片、原木、浆成品、长纤浆、方解石及煤炭等。外贸货物主要来自越南、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巴西、智利等国家。现将金海自建码头装卸作业(泊位的吊机为金海工厂自有,但劳务包商需提供部分辅助机具,如挖机、铲车、叉车)进行劳务外包,具体招标需求以及资料届时请参考详细的招标文件。
- 金海自建码头概况(作业量及人数等仅供参考,以实际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泊位编号 |
靠泊等级 |
预估作业量 |
主要货种 |
需要供应商提供的资源 |
|
主要人力工种 |
辅助机具 |
||||
#1 |
1000 |
900万 |
木片、 |
门机手 |
平叉:2台3T ; |
#2 |
3000 |
||||
#3 |
5000 |
||||
#4 |
5000 |
||||
#5 |
5000 |
||||
#6 |
20000 |
||||
#7 |
20000 |
||||
#8 |
50000 |
||||
#9 |
50000 |
||||
#10 |
50000 |
||||
#11 |
35000 |
||||
#12 |
5000 |
||||
#13 |
5000 |
||||
#14 |
5000 |
投标资质要求说明:
- 公司成立年限必须满2年(含相关资质);
- 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含)以上;
- 具有从事港口船舶装卸相关作业经验2 年或以上;
- 禁止关联公司同时参与同一个标案;
投标方需提交文件说明:
- 下载《投标意向书》,并按【投标确认回执】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并盖章后邮件回复我们(邮件地址如下)。
- 回复邮件请务必注明邮件标题“2025年金光纸业APP集团金海自建码头劳务外包标案回执”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如有)以及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开票票样,劳务6%)。PS:以上资料请盖章后,扫描后回复至下表中的邮箱。
- 报名参加的供应商必须完成我司线上供应商注册及准入,否则没有资格参加(如有疑问,请咨询下表中的联系人);注册地址请见如下:
https://www.app.com.cn/supplier (具体操作手册也可以登陆注册地址进行下载)
负责部门 |
APP 采购中心(上海) |
联 系 人 |
唐悦昊 |
联系电话 |
021-2283 9302 |
E- mail: |
tangyuehao@app.com.cn; app_log_bidding1@app.com.cn |
重要提示:本次招标报名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15日 17:00。
附:集团廉政邮箱:GRW@app.com.cn,廉政举报电话:021-22839763
信息公布时间:2025年7月28日
2025年金海自建码头劳务外包业务招标案
投标确认回执
保 密 协 议
甲方(信息披露方):金光纸业APP集团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 白玉兰广场65楼
法定代表人 黄志源
乙方:(信息接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准备或正在进行甲方下属 APP集团金海自建码头劳务外包标案 项目招投标;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 由披露信息方以任何形式向接受信息方提供或披露的非公开、保密的、有关披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各种信息、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同时包括在本协议签订及生效前披露方已经提供或披露的信息皆作为保密信息,接受信息方同意在使用和获得上述保密信息时,或其代表使用这些信息就如同接受信息方使用自己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一样,对所有的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遵守本条之条款。但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⑴接受信息方从第三方依法获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而第三方提供该信息予乙方未有违反任何协议条款。⑵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由接受信息方的泄露所造成。⑶该信息已经由披露信息方或其代表或顾问授权批准公开。⑷接受信息方在披露信息方提供之前已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
- 接受信息方保证只有经其授权且职责所在需要接触保密信息的人方能接触保密信息,而且仅在其需要知道的范围之内,以上人员称为代表。接受信息方同时保证,他的所有代表都明了并会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同时接受信息方须对其代表的任何违约行为负责,且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和限制其代表的禁止性或非授权性的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
- 接受信息方同意其本身及其代表必须仅出于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或其它不时地由披露信息方以书面形式认可同意的目的而使用的保密信息。
- 所有因本协议而被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都归披露该信息的一方所有。在本协议下,无论是明示的,默示的或以其他方式给予接受方的保密信息,都不应被理解为披露信息方赋予任何权利给接受信息方。
- 事先没有披露信息方的书面同意,接受信息方和其代表都不得将其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因现行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要求,且经过接受信息方的法律顾问的合理意见后可予披露。在以上情况下,接受方在披露前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就披露的形式、实质和目的与披露方进行协商。
- 协议双方都认识到并同意任何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行为会给披露信息方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和伤害,并且其损害程度难以确定也无法完全用金钱予以补偿。因此,除了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可得到的补偿之外,接受信息方应立即停止进一步或持续违约行为并对披露信息方主张的赔偿数额放弃异议的权利,但披露信息方应以其实际损失为索赔依据。
- 信息接受方和其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代理如有违反本约定之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 不得诱离义务:信息接收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或者合同终止后都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劝诱信息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之员工或者其雇用的任何人(不管这些人的离职是否构成违约),或者任何与信息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商业往来之客户与信息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终止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商业交易关系、合作关系等)。
- 即使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协议双方对保密信息在其未成为公开信息前仍负有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
-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信息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信息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保密信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 信息披露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代表: (盖章)
联系电话: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盖章)
联系电话: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